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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认真遵守和执行国家工作人员十条保密守则。
(二)发出、收进和内部运转的涉密电报、文件、资料,必须登记、编号,在交接时,必须履行签字手续。外出开会发的秘密文件,要妥善保管,回单位后及时交给机要人员处理。
(三)传阅涉密文件、资料,由机要人员直接传递,不得逾越机要人员任意横传。因工作需要长时间使用的,要向机要人员办理手续。涉密文件、资料要在办公室阅读,不得带回家。
(四)涉密文件、资料,不经上级同意,不得自行扩大阅读范围,不得自行复印、翻印或转载,不得向规定范围以外的人员泄露。
(五)干部调动工作时,应将自己使用的文件、资料进行清理,全部移交。
(六)涉密文件、资料实行定期清查、归档,按期清退、销毁的制度。清查涉密文件,每季度进行一次,每年归档一次。销毁涉密文件,必须由机要部门登记,领导批准,监督销毁。不需归档的文件、资料不得向外出售,交局办公室统一销毁。
附:十条保密守则
1、不该说的秘密,绝对不说。
2、不该问的秘密,绝对不问。
3、不该看的秘密,绝对不看。
4、不该记录的秘密,绝对不记录。
5、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。
6、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秘密。
7、不在公共场所和家属、子女、亲友面前谈论秘密。
8、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机密文件、资料。
9、不在普通电话、明码电报、普通邮局传达秘密事项。
10、不携带秘密材料游览、参观、探亲、访友和出入公共场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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