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@@ -202,7 +202,7 @@第三章 保密制度
第二十六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、收发、传递、使用、复制、保存、维修和销毁,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。
- +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、设备中保存,并指定专人管理;未经原定密机关、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,不得复制和摘抄;收发、传递和外出携带,应当指定人员负责,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。
第二十七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、产品的研制、生产、运输、使用、保存、维修和销毁,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。
From 05f73e6a3665c5717ddb4a48bbcf009ea18160f9 Mon Sep 17 00:00:00 2001 From: dshclm <3321914460@qq.com> Date: Thu, 11 Jul 2024 11:37:35 +0800 Subject: [PATCH] =?UTF-8?q?=E9=A6=96=E9=A1=B5?= MIME-Version: 1.0 Content-Type: text/plain; charset=UTF-8 Content-Transfer-Encoding: 8bit --- ruoyi-admin/src/main/resources/templates/main.html | 8 ++++---- 1 file changed, 4 insertions(+), 4 deletions(-) diff --git a/ruoyi-admin/src/main/resources/templates/main.html b/ruoyi-admin/src/main/resources/templates/main.html index 3e500a1..7cd66de 100644 --- a/ruoyi-admin/src/main/resources/templates/main.html +++ b/ruoyi-admin/src/main/resources/templates/main.html @@ -71,9 +71,9 @@
(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
-2024年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)
+(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
+2024年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)
第二十六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、收发、传递、使用、复制、保存、维修和销毁,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。
- +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、设备中保存,并指定专人管理;未经原定密机关、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,不得复制和摘抄;收发、传递和外出携带,应当指定人员负责,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。
第二十七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、产品的研制、生产、运输、使用、保存、维修和销毁,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。